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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从业资格考试应试人员违纪违规行为处理

类别:财会类考试 日期:2018-6-10 16:34:56 人气: 来源:

  【摘要】为严肃银行业专业人员职业资格考试(简称“考试”)纪律,考试的公平、,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第31号令),结合考试实际情况,特制定本。

  (一)携带通讯工具、以外的电子用品或者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进入座位(如:手机、包、书籍、资料、笔记本和自备草稿纸以及电子工具、计算器等);

  第二条 : 应试人员在考试过程中有下列严重违纪违规行为之一的,给予其当次全部科目考试成绩无效的处理,并将其违纪违规行为记入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诚信档案库,记录期为五年;

  (五)使用带入考场的通讯工具(如手机、电子手表等处于状态)、以外的电子用品的(如佩戴、计算器等);

  第 : 应试人员在考试过程中有下列特别严重违纪违规行为之一的,给予其当次全部科目考试成绩无效的处理,并将其违纪违规行为记入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诚信档案库,长期记录:

  第四条 : 应试人员应当自觉考试工作场所秩序,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管理,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终止其继续参加考试,并责令离开考场;情节严重的,按照本第二条、第的处理影响考试正常进行的,视情节轻重,按照本第一条、第二条或者第处理;违反《中华人民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法律法规的,交由机关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条 : 应试人员有提供虚假证明材料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相应资格证书或者成绩证明等严重违纪违规行为的,由证发机构宣布证书或者成绩证明无效,并按照本第二条处理。

  (一)应试人员之间同一科目试卷答案主要错点高度一致或者错同数量达到一定比例的(即雷同试卷),由考试主管部门给予其当次该科目考试成绩无效的处理;同一科目如有其他相关证明其违纪违规行为成立的,视具体情形按照本第二条、第处理;

  第七条 : 对应试人员违纪违规行为当场发现的,考试工作人员应当查实情况,如实记录,收集、保存相应材料,如实记录违纪违规事实和现场处理情况,当场告知其记录内容,并要求本人签字;对于签字或者恶意损坏材料的,由两名考试工作人员如实记录其拒签或者恶意损坏材料的情况,并签字确认。在考试结束后报送考试主管部门。

  第八条 : 对应试人员违纪违规行为作出处理决定的,由考试主管部门制作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决定书,依法送达被处理的应试人员。被处理的应试人员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九条 : 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诚信档案库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统一建立,管理办法另行制定。考试诚信档案库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向用人单位及社会提供查询,相关记录作为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证书核发和注册、职称评定的重要参考。考试主办方可以视情况向社会公布考试诚信档案库记录相关信息,并通知当事人所在单位。

  第十条 :对本所列违纪违规行为并给予相应处理的人员,考试主办方可向其所在单位通报、向社会公布其相关信息,并同步记录于银行业专业人员职业资格考试诚信管理系统。该系统为中国银行业协会会员单位间的共享服务平台,向会员单位提供查询等服务。

  第十一条 :本自2017年4月1日起施行。原《银行业专业人员职业资格考试应试人员违纪违规行为处理》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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