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网站首页 > 财会类考试 > 正文

关于印发重庆银行业金融机构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考试办法的通知

类别:财会类考试 日期:2017-11-20 9:48:19 人气: 来源:

  各银监,各政策性银行重庆(市)分行、国家开发银行分行、有商业银行分行、各股份制商业银行重庆分行、邮政储蓄银行重庆分行、重庆银行、重庆三峡银行、重庆农村商业银行、各城市商业银行重庆分行、各外资银行重庆分行、中德住房储蓄银行、各信托公司、各金融租赁公司、各财务公司、重庆汽车金融公司、马上消费金融公司、各资产管理公司重庆办事处(分公司)、大渡口融兴村镇银行、九龙坡民泰村镇银行、沙坪坝融兴村镇银行、工行票据营业部重庆分部、各信用卡中心重庆分中心

  现将新修订的《重庆银行业金融机构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考试办法》印发给你们,请严格遵照执行。

  第一条根据《中资商业银行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农村中小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外资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信托公司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非银行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银行业金融机构董事(理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办法》等要求,重庆银监局对重庆银行业金融机构拟任职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以下简称“拟任董事和高管人员”)组织实施任职资格考试。为规范考试相关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董事及高管任职资格考试旨在考察拟任人是否具备任职所需的理论知识和专业技能,及对依法合规经营的认知程度。

  第根据相关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凡在重庆银监局申请任职资格,由重庆银监局受理和初审、银监会审查并决定,或由重庆银监局受理、审查并决定的银行业金融机构拟任董事和高管人员,在申请受理之后原则上都要参加拟任董事和高管任职资格考试。考试对象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拟任人员:

  城市商业银行法人机构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其他董事会以及董事会秘书,行长、副行长、行长助理、风险总监、合规总监、总审计师、总会计师、首席信息官以及同职级高级管理人员,内审部门、财务部门负责人,总行营业部总经理(主任)、副总经理(副主任)、总经理助理,从境内聘请的境外机构董事长、副董事长、行长(总经理)、副行长(副总经理),首席代表。

  国有商业银行、邮政储蓄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城市商业银行分行行长、副行长、行长助理,分行级专营机构总经理、副总经理、总经理助理,分行营业部负责人,管理型支行行长、专营机构分支机构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

  农村商业银行、村镇银行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和其他董事等董事会以及董事会秘书,行长、副行长、行长助理、风险总监、财务总监、合规总监、总审计师、总会计师、首席信息官以及同职级高级管理人员,内审部门负责人、财务部门负责人、合规部门负责人,农村商业银行分行行长、副行长、行长助理,专营机构总经理、副总经理、总经理助理等高级管理人员,农村资金互助社理事长、副理事长、理事和其他理事等理事会,经理,贷款公司总经理。

  银监会授权所在地银监局受理、审查和决定随机构开业初次任命的外商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董事长、行长(首席执行官、总经理),非银监会直接监管的外商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董事长、行长(首席执行官、总经理),董事、副董事长、董事会秘书、副行长(副总经理)、行长助理、首席运营官、首席风险控制官、首席财务官(财务总监、财务负责人)、首席技术官(首席信息官)、内审负责人、合规负责人,外商独资银行分行、中外合资银行分行、外国银行分行的行长(总经理)、副行长(副总经理)、合规负责人、管理型支行行长,外国银行代表处首席代表。

  信托公司、企业集团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汽车金融公司、货币经纪公司、消费金融公司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其他董事会以及董事会秘书,总经理(首席执行官、总裁)、副总经理(副总裁)、风险总监(首席风险官)、财务总监(首席财务官)、总会计师、总审计师(总稽核)、运营总监(首席运营官)、信息总监(首席信息官)、总经理助理(总裁助理),财务公司境外子公司董事长、副董事长、总经理、副总经理,金融租赁公司专业子公司董事长、副董事长、总经理、副总经理,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分公司总经理(主任)、副总经理(副主任)、总经理助理,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货币经纪公司分公司总经理(主任),境外非银行金融机构驻华代表处首席代表等高管人员。

  根据相关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要求及监管事权划分,银监局主要负责对局机关直接受理的法人机构总行级拟任人员、一级分行(直属分行)、分行级专营机构拟任人员,以及渝中、南岸、九龙坡、沙坪坝、大渡口等五区二级分行及以下机构、管理型支行拟任人员和新型农村金融机构拟任人员组织考试。

  (四)农村中小金融机构董事(理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期届满,被重新选举或聘任为董事(理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

  第六条考试内容主要为经济金融基础理论和其他相关专业知识;与银行业稳健运营及消费者权益相关的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等。

  第七条任职资格考试分为三个类别。法人银行业金融机构拟任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其他董事会、董事会秘书及总行级拟任行长考试用A类试卷,侧重于公司治理相关政策理论综合考查。总行级拟任副行长等高管人员、一级分行(直属分行)、分行级拟任高管等参考人员考试用B类试卷,侧重于经营管理相关政策理论综合考查。二级分行及以下机构、管理型支行拟任高管考试用C类试卷,侧重于案件防控、经济金融基础常识、日常经营管理相关政策法规综合考查。

  第八条任职资格考试分为笔试和无纸化考试(机考)两种形式。A类和B类试卷采用笔试,C类试卷用机考。

  第九条笔试采用主要题库和辅助题库相结合的方式。主要题库统一采用银监会编制的题库。辅助题库由考试办公室负责牵头编制和更新。

  辅助题库主要包括重管政策和监管要求等方面内容,以及特殊类型岗位(信息科技高管等)、特殊类型机构(非银行机构等)的专业考试题目。

  第十条机考采用重庆银监局统一编制的题库,由考试办公室牵头编制和更新。考试办公室同时负责编制机考专用复习资料并统一下发各考点。

  第十一条笔试辅助题库和机考题库原则上每年更新1次。各监管处、各可根据情况向考试办公室提出希望重点考察的方向及内容,以便做好相应题目的更新和补充。

  第十二条任职资格考试方式为闭卷考试,笔试考试时间为120分钟,机考时间为60分钟,原则上笔试与机考同步进行。

  第十任职资格考试原则上每月举行1次,每月15日为考试日,遇节假日顺延。若遇特殊情况,需增加专场考试的,由机构监管处与考试办公室沟通,报经局领导同意后方可增加考试场次。

  第十四条重庆银监局成立重庆银行业金融机构拟任董事和高管人员任职资格考试领导小组(简称“考试领导小组”),由分管政策法规工作的副局长担任组长,各监管处、政策法规处主要负责人任。考试领导小组具体履行下列职责:

  第十五条考试领导小组下设考试办公室,设在政策法规处,具体负责组织实施考试、更新题库、日常联络协调及其他事务工作,协同信息科技部门机考系统等。考试办公室具体履行下列职责:

  (二)负责考试工作的组织落实,建立考试工作人员库,组织相关人员按要求完成考试各环节工作;牵头组织建立、更新和考试题库;

  (三)负责组织实施考试的具体工作,包括考试报名、布置考场、编制考卷、实施考试、反馈成绩等;按提供考试成绩查询;

  第十七条各机构监管处负责银行业金融机构的参考人员报名受理、考试通知、成绩反馈等事务;并派出工作人员轮流参与监考、阅卷等工作。

  考试办公室从各机构监管处接收考试人员名单,确定考试时间和地点,负责布置考场、考试准备、实施考试、反馈考试情况等工作。

  第十八条同一批次、同一考试类别的笔试参考人员使用同一套试题。考试办公室从题库抽取试题、印制试卷。机考由考试系统当场随机组卷。

  第十九条严格执行考场纪律。监考发现违反考场纪律行为的,视情节轻重相应采取扣分、成绩记0分、暂停六个月考试资格、纳入不良信息库等措施,并通报其申报机构。

  第二十条笔试由考试办公室组织相关工作人员阅卷。机考由考试系统当场自动阅卷。考试办公室复核并登记成绩,向各机构监管处反馈考试情况,制作当期考试通报并挂内网公开。

  第二十考试不合格人员,可参加1次补考。补考仍不合格的人员,由机构监管处通知申报机构半年内不得再提出该人员的考试申请。

  第二十四条拟任人员无正当理由不参加任职资格考试的,视为考试不合格。因不可抗力造成拟任人员无法参加考试的,由申报机构出具证明。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关于印发重庆银行业金融机构高管人员任职资格考试相关办法及规程的通知》(渝银监发﹝2014﹞55号)同时废止。

  推荐:

  

0
0
0
0
0
0
0
0
下一篇:没有资料

相关阅读

网友评论 ()条 查看

姓名: 验证码: 看不清楚,换一个

推荐文章更多

热门图文更多

最新文章更多

关于联系我们 - 广告服务 - 友情链接 - 网站地图 - 版权声明 - 人才招聘 - 帮助

郑重声明:本站资源来源网络 如果侵犯了你的利益请联系站长删除

CopyRight 2010-2012 技术支持 FXT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