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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市公布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禁区” 严格举办人员收退费办法

类别:学历类考试 日期:2018-12-4 1:28:56 人气: 来源:

  近几年,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一直是社会关注热点。记者从市教育局获悉,我市出台了《关于明确徐州市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设置标准等有关事项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从机构名称、举办者、组织机男人冬泳构、代表人(校长及管理人员)、师资队伍、章程制度、办学场所及设备设施、办学经费、收费和退费、培训项目(课程及教材)等方面对民办非学历教育设置要求进行明确,进一步促进全市民办非学历教育规范发展。

  《通知》明确要求,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的举办者应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和教育公益属性,其中在职工作人员不得举办或参与举办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中小学在职教师不得作为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的管理人员。

  《通知》还要求,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应根据所开设培训项目及规模,配备结构合理、数量充足的专兼职教师队伍,并与所聘教师签订劳动合同。其中,专职教师数不得少于教师总数的1/4,单个教学场所的专职教师不得少于3人。《通知》重申,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不得聘用中小学在职教师。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聘任外籍教师,应符合国家有关,具备相关部门的准入手续和资格认定证件。

  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应具有满足教学需要的相对稳定和使用的办学场所,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租用和自有场地必须适合办学,租赁期或使用期不少于3年,并提供房屋产权证明材料和具有法律效力的租赁契约。办学场地房屋质量安全、消防等应符合有关。并提供消防合格证明和符合要求的房屋安全鉴定报告。如提供餐饮服务,餐饮卫生应符合有关。同时,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办学场所不得选用居民住宅、半地下室、地下室及其它有安全隐患的场所,不得租借各类中小学校校舍、场地办学,楼层标准应符合消防等有关安全。

  《通知》明确,严格执行国家关于财务与资产管理的,收费时段与教学安排应协调一致,不得一次性收取时间跨度超过3个月的费用。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应与(监护人)签订培训协议,且注明学费收缴、退费办法等内容。因举办者原因造成培训人员的,培训单位应当退还所收取的全部费用;参加培训人员在培训前提出的,培训单位应当退还全部培训费用;授课课时在总课时一半(含一半)以内,培训人员提出的,培训单位应当退还一半培训费用;授课课时超过总课时一半的,培训人员提出的,扣除实际授课课时后退还费用;培训时限半年以上(含半年)的,按半年度授课课时数预收培训费用,不得预收全部培训费用。

  《通知》还要求,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开展的培训项目,应符合国家、省、市有关,社会效益与经济效益相统一,不得教育规律和学生身心发展规律,不得举办以中小学生为对象的选拔性考试、学科类竞赛或等级测试、星级评比等变相竞赛活动。校外培训机构开展语文、数学、英语及物理、化学、生物等学科知识培训的内容、班次、招生对象、进度、上课时间等要向所在地县级教育部门备案并向社会公布;严禁组织举办中小学生学科类等级考试、竞赛及进行排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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