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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学专业硕士学位设置方案

类别:建筑类考试 日期:2018-4-14 18:28:16 人气: 来源:

  为了适应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和及对外交流的需要,全面提高建筑设计专业人才的素质,促进我国建筑学专业教育水平的提高。特设置建筑学专业学位。

  高等学校建筑学专业本科毕业生,中国的领导,热爱社会主义祖国,具有良好的职业,达到下列水平者授予建筑学学士学位。

  1、掌握必备的建筑设计的方法与理论、现代城市规划和城市设计的理论,了解中外建筑的历史和理论、美学理论、了解人的心理、生理行为与建筑内外的相关性理论。

  2、掌握必备的建筑结构、建筑技术、建筑设备、建筑安全和建筑材料等知识,以及有关的建筑设计标准与规范;了解有关的建筑经济知识与我国现行的建筑法规,了解我国现订的基本建设程序以及从工程立项到设计施工、竣工验收的全过程,了解与建筑师从业有关的法律、条令和。

  3、具有从事实际建筑设计(包括建筑群体、卓体、局部、细部设计)所需的能力;具有计算机辅助建筑设计系统的基本知识和操作能力;具有不同设计阶段所需的表达能力,了解建筑师在工程建设的各阶段中所起的作用及其职责;了解组织协调各工种的基本做法和要求。

  高等学校建筑设计及其理论专业毕业研究生,中国的领导热爱社会主义祖国,具有良好的职业,达到下列水平者,授予建筑学硕士学位。

  1、掌握建筑设计方法和理论、现代城市规划和城市设计的理论,了解中外建筑的历史,理解有关的建筑理论、美学理论、人的心理、生理、行为与建筑内外的相关性理论。

  2、掌握建筑结构、建筑技术、建筑设备、建筑安全和建筑材料等方面的知识以及相关的建筑设计标准与规范。熟悉有关的建筑经济知识和我国现行的建筑法规。了解我国现行的基本建设程序以及从工程立项到设计施工的全过程,了解建筑师从业的有关法律、条令和。

  3、具有从事中等复杂程度实际工程的建筑设计能力;具有进行建筑群体、单体、局部、细部设计所需的工作能力;具有计算机辅助建筑设计系统的设计、操作能力;具有不同设计阶段所需的表达能力。

  4、掌握建筑项目可行性研究及施工管理、工程监理的有关知识,具有组织及协调各工种所需的基本能力。

  5、具有从事科学研究的能力,能在导师指导下完成本专业主要是应用研究方面的论文或从事工程设计方面的专题论文。

  建筑学学士学位,由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授权的、其建筑学专业(本科)已获得《全国高等学校建筑学专业教育评估合格证书》并在评估合格有效期内的高等学校授予。

  获得建筑学学士学位授予权的高等学校,在评估合格有效期内。其建筑学专业不再行使工学学士学位授予权。

  未获建筑学学士学位授予权的高等学校,其建筑学专业已有工学学士学位授予权的,仍可按《中华人民国学位条例》(以下简称《学位条例》)有关行使工学学士学位授予权。

  建筑学硕士学位,由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授权的、其建筑设计及其理论专业硕士学位授权点已获得《全国高等学校建筑学专业教育评评估合格证书》并在评估合格有效期内的高等学校授予。

  未获建筑学硕士学位授予权的高等学校,其建筑设计及其理论专业已有硕士学位授予权的仍可按《学位条例》有关授予工学硕士学位。

  关于建筑学专业学位的授予,不再另行制定实施办法,各学位授予单位仍参照《中华人民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实施办法》)的有关执行。

  (一)建筑学专业学位的证书格式、由国务院学位委员会统一制定,学位获得者的学位证书由学位授予单位发给。

  (二)建筑学专业学位具有专业资格的证明效力,与国家建筑师注册制度相互衔接,在注册建筑师考试资格的审核中,对建筑设计实务经历的要求,应视申请者所获学位的不同而有所区别。具体方案由国务院学位委员会与建设部及有关部门商定。

  (三)在我国学习的外国留学生,符合《学位条例》的有关,达到本方案水平者,可参照《暂行实施办法》的有关授子建筑学专业学位。

  特别说明:由于各方面情况的不断调整与变化,新浪网所提供的所有考试信息仅供参考,敬请考生以权威部门公布的正式信息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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