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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加强我市建筑装饰行业管理的通知

类别:建筑类考试 日期:2017-11-26 14:31:43 人气: 来源:

  各区、县建设局,五区一港两、大兴新区、灞河新区、沣东新区建设主管部门,各建筑装饰建设单位、施工企业:

  为进一步建筑装饰市场秩序,规范市场各方主体行为,根据《建筑法》、《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陕西省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和《西安市建筑装饰装修条例》等,现就进一步加强我市建筑装饰行业管理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全市各辖区内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要严格按照《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办理施工许可证(工程投资额在30万元以下或者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下的建筑装饰装修工程可以不申请办理施工许可证)。

  (三)从事建筑装饰装修设计、施工、监理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执业资格证书,并在其执业资格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筑装饰装修活动。

  (四)注册地在本市以外的建筑装饰装修企业来本市承揽工程的,应持相关资料向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备案,并接受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管理。

  (五)建筑装饰装修设计单位,应当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空气质量要求进行设计,并对设计质量负责。

  建筑装饰装修监理单位,应当依照法律、法规以及有关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和工程监理合同实施工程监理,并承担相应的监理责任。

  推广使用建筑装饰装修合同示范文本,合同示范文本由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制定。

  (七)建筑装饰装修工程变动建筑物、构筑物主体或者承重结构的,建设单位应当在施工前委托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施工图设计文件,并报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审查合格后方可施工。房屋使用者在建筑装饰装修过程中,不得擅自变动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

  对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的新建建筑物、构筑物和存在结构安全隐患的既有建筑物、构筑物,不得进行装饰装修。

  (八)施工企业应当依照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严格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制定安全事故应急预案,落实生产安全作业措施,确保装饰装修施工安全。

  4.在12时至14时、20时至次日7时之间及高考、中考期间进行产生噪声、振动的建筑装饰装修作业;

  6.建筑装饰装修产生的各种废弃物,应当与生活垃圾相区分,并依关法规堆放、清运。二、新建和既有建筑装饰装修工程管理要求

  为重点加强新建和既有建筑装饰装修工程管理,对其施工许可、质量安全监督和竣工验收工作另作要求如下:

  新建工程建筑装饰装修分部由建设单位二次发包的,须由建设单位在建筑装饰业管理机构申请办理建筑装饰装修分部质量安全监督申报及施工许可证,并接受建筑装饰业管理机构对在建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过程监管及竣工验管。

  (二)既有建筑装饰装修工程由建设单位直接前往建筑装饰业管理机构申请施工许可证,建筑装饰业管理机构负责对该工程进行质量安全监督并竣工验收备案。

  全市各辖区、县建设主管部门要按关落实好本区域内的建筑装饰业管理工作,并接受市建委的指导和监督。

  市建委每年定期开展建筑装饰装修企业动态考核工作,重点考核企业取得资质后是否仍符合资质标准及市场行为是否规范,具体考核方式如下:

  (一)考核对象:采用随机抽取方式确定企业动态考核名单,抽取量为全市建筑装饰装修企业总数的20%。

  4.在建项目手续是否齐全,是否存在质量安全隐患,是否针对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及易发生重大事故的部位、环节的进行预防、编制应急预案。

  (一)对在动态考核中发现的行动迟缓,措施不力,安全隐患突出,整改不彻底,降低安全生产条件的单位,将严格按照《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的有关从重处罚;

  (二)对在动态考核中发现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擅自施工的项目,将按照《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对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进行处罚;

  (三)对在动态考核不合格的企业,市建委将与单位法人进行约谈,责令其立即进行限期整改,整改期间将不再受理该单位延期、增项、升级、变更和出省等业务,情节严重的将撤回其资质;

  (四)对在监管中发现的市场管理水平较低、存在行政现象的各建设行业主管部门,市建委将在全市范围内进行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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