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资产评估师职业资格考试
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位考生:
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取消注册资产评估师职业资格考试后续工作的通知》(人社厅函〔2014〕380号),原注册资产评估师执业资格调整为水平评价类职业资格。根据《关于做好2015年资产评估师职业资格考试考务工作的通知》(人考中心函〔2015〕43号),将原定于2014年9月6日、7日举行的注册资产评估师职业资格考试,推迟到2015年11月14日、15日举行。现将考试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报考相关事宜
凡已报名参加2014年度注册资产评估师职业资格考试并缴费人员,皆可直接参加本次考试。本次考试不接受新增报名,亦不允许已报名人员增加考试科目。
(一)考试时间、科目、题型
(二)准考证打印
报考人员可于 2015年11月9日 9:00-11月13日 17:00登录中国人事考试网(网址:下载并打印准考证。考试时报考人员必须携带本人有效居民身份证、准考证参加考试,两证缺一不可。
(三)成绩查询和成绩有效性
1.成绩查询
按照人社部人事考试中心工作安排,成绩计划在2016年1月16日前公布,考生可登录中国人事考试网(查询。公布时间如有改变,以网站公告为准。
2.考试成绩的有效性
资产评估师职业资格考试设置资产评估、经济法、财务会计、机电设备评估、建筑工程评估5个科目,全部为主客观题混合试卷。参加5个科目(级别为考全科)考试的人员必须在连续5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应试科目,参加4个科目(级别为免一科)考试的人员必须在连续4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应试科目,方可获得资格证书。本次考试人员合格成绩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关于印发资产评估师职业资格制度暂行和资产评估师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的通知》(人社部发〔2015〕43号),实行5年为一个周期的滚动管理办法。截至2014年,在原制度文件的有效期内的各科目合格成绩有效期顺延。参加5个科目考试的考生,其在2012年及以后的成绩按新的滚动管理方法进行,其2011年及以前成绩不再参加滚动;参加4个科目考试的考生,其在2013年及以后的成绩按新的滚动管理方法进行,其2012年及以前成绩不再参加滚动。
(四)考后资格审核及证书发放
1.考后资格审核
本次考试实行考后资格审核。成绩全科合格后,按照通知要求到指定现场提交报考资料。
为提高工作效率,缩短审核、制发证周期,在考试成绩公布后一周起,按照各科目试卷总分60%的预合格标准,提前受理考生报名资料并审核,请全科达到预合格分数线的人员按照深圳市网站公布的考后通知要求,按时提交报考资料。按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人事考试中心《关于做好资格考试报名初审考后复核工作的通知》(人考中心函〔2014〕45号)文件的要求,凡未按要求和时限提交资料的考生,视为自动放弃;逾期提交报考资料和资格审核未通过的人员不予核发证书。
2.证书发放
全科通过并在时间提交报名材料且符合报考条件的深圳市考生,方可获得证书。证书下发至深圳后,按照深圳市网站公布的证书发放通知要求领取。
考后提交材料资格审核、证书发放的时间和地点及相关事项将及时在深圳市网站“证书信息”栏目公布,无须电话咨询。
(五)注意事项
1.报考人员应考时,应携带黑色墨水笔、2B铅笔、橡皮、无声无文本编辑功能的计算器。严禁携带手机、、电子笔等其他电子设备(考试规则以准考证标注为准)。
2.考试科目全部在专用答题卡上作答。报考人员务必在开考前注意:(1)答题前要仔细阅读考生注意事项(试卷封二)和作答须知(专用答题卡首页);(2)使用的作答工具作答;(3)在专用答题卡划定的区域内作答。
二、退费相关事宜
报考人员可结合自身实际情况,决定自己是否参加本次考试。报考人员决定放弃2015年11月14日、15日考试的,可在2015年8月17日至9月18日(周六、日及节日除外)上午9:00-12:00、下午14:00-17:00,持本人有效身份证、银行卡原件和复印件及退费申请表(见附件1)到深圳市业务受理窗口办理退费相关手续。逾期未申请退费的,不再办理退费,视为参加本次考试。
报考人员因故不能本人办理退费手续的,可以委托他人代为办理,被委托人须凭委托人的有效身份证、银行卡的原件、复印件和手写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模板见附件2)及被委托人的有效身份证原件、复印件代为领取。
附件:1.退费申请表(请点击查看)
2.授权委托书模板(请点击下载)
深圳市
2015年7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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