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1、根据《中华人民国注册建筑师条例实施细则》(建设部令第167号)、《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1998年版、2012年版)、《普通高等学校高职高专教育指导性专业目录》(2004年版)等相关,“相近专业”:本科及以上为城乡规划(原城市规划)、土木工程(原建筑工程、原工业与民用建筑工程)、风景园林、设计(原艺术、原艺术设计);专科为城镇规划(原城乡规划)、建筑工程技术(原房屋建筑工程)、园林工程技术(原风景园林)、建筑装饰工程技术(原建筑装饰技术)、艺术设计(原艺术)。
2、由于教育部专业名称调整及高校自设专业的影响,难以列举所有专业名称。如专业名称不在本表内的,可由考生提供学校专业课程设置、培养计划等材料,按下列情况审核处理:
(1)主干课程设置及学时与建筑学专业一致,可参照建筑学专业相关报考;
(2)多数主干课程设置及学时与建筑学专业一致,可参近专业相关报考;
(3)主干课程设置及学时与相近专业基本一致,可参近专业相关报考。
(二)不具备上表学历的首次申请报名考试人员应从事工程设计工作满15年且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在注册建筑师执业制度实施之前,作为项目负责人或专业负责人,完成民用建筑设计及以上项目四项全过程设计,其中二级以上项目不少于一项。
2.在注册建筑师执业制度实施之前,作为项目负责人或专业负责人,完成其它类型建筑设计中型及以上项目四项全过程设计,其中大型项目或特种建筑项目不少于一项。
说明:“民用建筑设计”、“其它类型建筑设计”等级的划分参见国家物价局、建设部《关于发布工程勘察和工程设计收费标准的通知》(〔1992〕价费字375号)及《工程设计收费标准(1992年)》中的工程等级划分部分。
报名条件中有关学历的要求是指经国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承认的正规学历,从事工程设计工作年限的计算截止日期为2014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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