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阅读提升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处理实务:1060个典型案例总梳理(7)

类别:建筑类考试 日期:2021-11-17 20:45:51 人气: 来源:

  主流观点认为,合同关系不同于其他民事法律关系的特点在于合同的相对性。合同关系的相对性是合同规则和合同制度赖以建立的基础和前提,也是合同法立法和审判实践必须遵循的一项重要原则。《合同法》并未直接和使用“合同相对性原则”的概念和术语,但是在一些条款内容上体现了该原则,如第八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百二十一条中均体现了合同相对性原则。

  第一是合同赋予当事人享有的,原则上并不及于第三人,合同由当事人承担的义务,一般也不能对第三人产生拘束力;

  换言之,合同相对性原则意味着合同一般仅对当事人发生效力,而不能对与合同无关的第三人发生效力,同时,合同对当事人的约束力,除法律、合同另有外,也仅以合同所约定的事项为限,不能超越合同的。

  (1)合同相对性是区分建设工程款与工程劳务费的界限,其适用《建设工程合同解释》第二十六条第二款应当慎之又慎,而不应盲目适用甚至。

  最高认为,本案争议焦点是宏祥公司应否在欠付工程价款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问题。本案恒达机械厂与成大公司之间签订有钢梁制作安装协议书,双方存在建设工程施工总承包合同关系,可见,恒达机械厂与宏祥公司之间并不存在任何合同关系。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恒达机械厂应向合同相对方成大公司主张。

  (2)根据合同相对性原理,建设单位与总承包单位之间的合同和实际施工人没有合同关系。实际施工人与转包人之间存在事实上的合同转包关系,即使合同有效,其对涉案工程实际所得到的有关工程款的,不可能超过总承包单位自己承包工程所取得的工程款项。实际施工人与转包人之间就工程价款计算有明确约定的,即使合同无效,也不应突破合同的相对性。工程层层转包后,实际施工人主张按照第一手施工合同予以结算的,法律不予支持。

  最高认为,多手转包形成各自法律关系,各种法律关系指向标的物是同一的,相互间有承继关系,但受合同相对性约束。林州采桑公司认为,其已与华北建设公司形成挂靠关系,应按照《中标通知书》等招投标文件结算,享有诉争工程承包人全部;其观点缺乏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3)合同相对性决定未付工程款的归属问题。合同相对性是合同之债的基础,特定的义务关系产生于合同当事人之间,只有合同当事人能基于合同向对方提出请求。测试你前世怎么死的在发包人、承包人与实际施工人三者间,只要在合同的实际履行中没有出现跳过承包人的情形,则三方仍应受各自合同的约束,不能突破合同的相对性。非法转包、违法分包或挂靠实际施工的合同虽然无效,但仍应按无效的合同来确定相对方,确定义务主体,而不能突破合同的相对性。

  二审法院认为,在陈某作为实际施工人的法律关系中,陈某工程款的义务人是盛元公司,若盛元公司欠付,则发包人指挥部应在欠付工程款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盛元公司应付陈某工程款1391万元,其已经实际支付、代付1212万元,又出借282万元约定在工程款中扣除,至此盛元公司已超额支付。遂判决:停止对指挥部应付工程款190万元的执行。

  一审法院认为,本案所涉工程系经检支队发包、中瑞公司承包,二者签订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论田某是否为涉案工程实际施工人,其与经检支队之间不存在合同关系。田某自认,涉案工程款的支付系经检支队向中瑞公司开具支票,中瑞公司再背书给田某,说明向田某履行支付义务的主体系中瑞公司,而非经检支队。故对田某要求停止对经检支队工程款268万余元及利息的执行,并解除查封措施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二审法院亦持同样意见维持原判。

  (4)对工程质量责任承担也存在合同相对性例外问题。有观点认为,合同相对性一般不能突破,但就质量问题而言,可以突破合同相对性,由实际施工人与总承包人共同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至于总承包人与实际施工人之间的责任如何划分,目前尚未有相关的法律,应当结合案件的具体情况,根据责任原则进行综合判断。实际施工人与总承包人就质量问题同时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符理,也符合情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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