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设立反工作领导机构,县级人民根据需要设立反工作领导机构,在上级反工作领导机构的领导和指挥下,负责本地区反工一心一意爱上你作。
国家反工作领导机构根据本法第的,认定恐怖活动组织和人员,由国家反工作领导机构的办事机构予以公告。
第二十八条机关和有关部门对极端主义,利用极端主义危害公共安全、公共秩序、侵身财产、妨害社会管理的,应当及时予以,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机关发现极端主义活动的,应当责令立即停止,将有关人员带离现场并登记身份信息,对有关物品、资料予以收缴,对非法活动场所予以查封。
第五十机关调查恐怖活动嫌疑,经县级以上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根据其程度,责令恐怖活动嫌疑人员遵守下列一项或者多项约束措施:
第六十二条人民、人民武装以及其他依法配备、携带武器的应对处置人员,对在现场持、刀具等凶器或者使用其他方法,正在或者准备实施行为的人员,经无效的,可以使用武器;紧急情况下或者后可能导致更为严重危害后果的,可以直接使用武器。
第六十恐怖事件发生、发展和应对处置信息,由恐怖事件发生地的省级反工作领导机构统一发布;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发生的恐怖事件,由指定的省级反工作领导机构统一发布。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虚假恐怖事件信息;不得报道、可能引起模仿的恐怖活动的实施细节;不得发布恐怖事件中、不的场景;在恐怖事件的应对处置过程中,除新闻经负责发布信息的反工作领导机构批准外,不得报道、现场应对处置的工作人员、人质身份信息和应对处置行动情况。
第七十六条因报告和恐怖活动,在恐怖活动犯罪案件中,或者从事反工作,本人或者其近亲属的人身安全面临的,经本人或者其近亲属提出申请,机关、有关部门应当采取下列一项或者多项措施:
机关、有关部门应当依照前款,采取不公开被单位的真实名称、地址,特定的人接近被单位,对被单位办公、经营场所采取专门性措施,以及其他必要的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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