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记会计账簿时,应当将会计凭证日期、编号、业务内容摘要、金额和其他有关资料逐项记入账内,做到数字准确、摘要清楚、登记及时、字迹工整。每一项会计事项,一方面要记人有关的总账,另一方面要记入该总账所属的明细账。账簿记录中的日期,应填写记账凭证上的日期;以自制原始凭证作为记账依据的,账簿记录的日期应按有关自制凭证上的日期填列。
账簿登记完毕后,应在记账凭证上签名或盖章,并在记账凭证的“过账”栏内注明账簿页数或画对钩,表示记账完毕,避免重记、漏记。
账簿中书写的文字和数字要留有适当的空格,不要写满格,一般应占格距的二分之一,这样,一旦发生登记错误,能比较容易地进行更正,同时也方便查账工作。
为了保持账簿记录的持久性,防止涂改,登记账簿必须使用蓝黑墨水或碳素墨水书写,不得使用圆珠笔(银行的复写账簿除外)或者铅笔书写。
可以使用红色墨水记账的情况包括:(1)按照红字冲账的记账凭证冲销错误记录;(2)在不设借贷等栏的多栏式账页中,登记减少数;(3)在三栏式账户的余额栏前,如未印明余额方向的,在余额栏内登记负数余额;(4)根据国家统一的可以用红字登记的其他会计记录。
记账时,发生错误或者隔页、缺号、跳行的,应在空页、空行处用红色墨水划对角线注销,或者注明“此页空白”或“此行空白”字样,并由记账人员和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在更正处签章。
网友评论 ()条 查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