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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证券从业资格考试《投资银行业务》试题一

类别:财会类考试 日期:2018-3-7 19:42:49 人气: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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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单项选择题(每小题0.5分。共40题。以下备选项中只有一项符合题目要求。不选、错选均不得分)

  1、建设项目投资800万元,2007年1月开始建设。2007年1月借款600万元,为期两年,利率6%。贴息36万元,分两笔到账,2007年5月第一批18万元到账,下列处理正确的是()。

  参考解析: 与资产相关的补助,实际收到款项时计入递延收益(除拨付的无公允价值以名义金额计量的非货币性资产外),待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后在资产预计可使用寿命内分配计入各期营业外收入。

  A.公司债券可以公开发行,也可以非公开发行,未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也未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的公司只能非公开发行

  B.公开发行公司债券需证监会发审委审核,并经证监会核准,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经中国证券也协会备案即可

  C.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不管是否是自行销售,均应由发行人在每次发行完成后五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券业协会备案

  D.非公开发行的公司债券应当向合格投资者发行,不得采用广告、公开劝诱和变相公开方式,每次发行对象不得超过200人

  参考解析: A,公司债券可以公开发行,也可以非公开发行。《管理办法》将公司债券发行主体扩展到所有公司制法人.符合证券法公开发行条件的,不管是有限公司还是股份公司,不管是否上市挂牌,均可以公开发行或非公开发行。B,《管理办法》简化了公司债券的审核流程,取消公开发行的保荐制和发审委制度。C,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承销机构或依照自行销售的发行人应当在每次发行完成后五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券业协会备案。(发行公司债券应当由具有证券承销业务资格的证券公司承销。取得证券承销业务资格的证券公司、中国证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及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机构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可以自行销售。)

  B.投资者可用于申购的证券账户市值为T—2日前20个交易日(含T—2日)的日均持有非限售A股市值

  参考解析: A,根据《上海市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网上按市值申购实施办法》,融资融券客户信用证券账户的市值合并计算到该投资者持有的市值中,证券公司转融通担券明细账户的市值合并计算到该证券公司持有的市值中。B,投资者持有的市值以投资者为单位,按其T—2日(T日为发行公告确定的网上申购日)前20个交易日(含T—2日)的日均持有市值计算,投资者持有多个证券账户的,多个证券账户的市值合并计算。C,确认多个证券账户为同一投资者持有的原则为证券账户注册资料中的“账户持有人名称”、“有效身份证件号码”均相同,证券账户注册资料以T—2日日终为准。D.投资者T—1日时将其持有的市值全部卖出的,该投资者在T日的中购有效。

  参考解析: A,要约收购期间,被收购公司董事不得辞职;D,被收购公司董事会不得利用公司资源向收购人提供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

  二、组合型选择题(每小题1分。共80题。以下备选项中只有一项符合题目要求,不选、错选均不得分)

  1、IP0老股转让时,如股东属于下列情形之一时,应在招股说明书中披露对公司控制权,治理结构及生产经营等产生的影响()。

  参考解析:根据《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公司股东公开发售股份暂行》第十二条首次公开发行时,拟公开发售股份的公司股东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招股说明书及发行公告应当说明并披露此次股东公开发售股份事项对公司控制权、治理结构及生产经营等产生的影响,提示投资者就上述事项予以关注。(一)公司控股股东;(二)持股10%以上的股东;(三)本次公开发行前36个月内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四)对发行人经营有重大影响或与发行人有特殊关系的其他股东;(五)上述股东的关联方或一致行动人。

  Ⅰ.公司章程中未对经理是否有权将资金借贷给他人做出要求,经过股东大会同意,李某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使用

  Ⅱ.甲公司为能够聘任李某为经理,在公司章程中约定,李某可以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甲公司同类的业务

  Ⅲ.公司章程中未对经理是否可以与公司签订合同进行交易作出约定,也未经股东大会同意,李某可以与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参考解析: 经股东(大)会同意,可以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使用;对于关联交易:章程有按,未,则应经股东(大)会同意,不同意视为不可;对于同业竞争,应经股东(大)会同意,不同意不可。(不可在章程中约定允许同业竞争)。

  3、甲上市公司监事李某,2014年5月买了甲公司300万股票,2014年9月将300万股全部卖出,获得收益20万元,以下说法正确的有()。

  Ⅲ.股东要求董事会收回收益,董事会在30日内未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监事会以公司名义向提起诉讼

  Ⅳ.证券法的短线交易适用的对象仅包含公司董事和高管,监事不在范围,因此董事会收回监事李某的收益

  参考解析: 本题考查的是证券法关于短线交易的。《证券法》第四十七条:“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上市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该公司的股票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该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5%以上股份的,卖出该股票不受六个月时间。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

  30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提起诉讼。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Ⅳ.分部的分部利润(亏损)的绝对额,占所有盈利分部利润合计额或者所有亏损分部亏损合计额的绝对额两者中较大者的10%或者以上,应将其确定为报告分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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