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上海现代制药股份有限公司向国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等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的批复》(证监许可[2016]2182号)核准,上海现代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以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方式向中国医药集团总公司发行人民币普通股3,441,156股用于募集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配套资金,本次募集配套资金总额为人民币99,999,993.36元,扣除承销费人民币2,120,000.00元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97,879,993.36元。
天职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上述募集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验证,并出具了《上海现代制药股份有限公司验资报告》(天职业字[2016]17453号)。
二、《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和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年修订)》等法律法规规定,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于2017年1月3日与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芷江支行(以下简称“乙方”)、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丙方”)共同签署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三方监管协议”)。该《三方监管协议》内容与《上海证券交易所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范本)不存在重大差异。
公司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及存储情况如下:
单位:人民币元
三、《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1、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1422094,截止2016年12月30日,专户余额为97,879,993.36元。甲方应采取有效措施确保该专户仅用于甲方支付交易对价、支付中介机构费用、支付交易税费等并购整合费用的存储和使用,不得挪作他用。
2、专户开立和使用过程中,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支付结算相关法律、法规、规章。
3、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财务顾问主办人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丙方应当依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事项履行监督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丙方有权指定财务顾问主办人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度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专户存储情况。
4、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财务顾问主办人黄江宁、康昊昱、洪立斌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账户收支结算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账户收支结算资料。
5、财务顾问主办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加盖丙方公章的单位介绍信;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加盖丙方公章的单位介绍信。
6、乙方按月(每月10日前)向甲方授权联系人及丙方任一财务顾问主办人以挂号信方式寄送专户对账单。乙方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7、甲方1次或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且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20%的,甲方及乙方应当在付款后2个工作日内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8、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变更指定的财务顾问主办人。丙方变更财务顾问主办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书面通知变更后财务顾问主办人的联系方式。变更财务顾问主办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9、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甲方出具对账单,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可以主动或在丙方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10、丙方发现甲方、乙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11、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丙方督导期结束后失效。
特此公告。
上海现代制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7年1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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