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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类疫苗不再允许药品批发企业经营

类别:医药类考试 日期:2020-8-26 14:32:27 人气: 来源:

  针对疫苗系列案件,各地已立案刑事案件192起,刑拘202人先行对357名人员予以撤职、降级等处分

  国务院总理李克强4月13日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听取山东济南非法经营疫苗系列案件调查处理情况汇报。

  国务院常务会议听取了山东济南非法经营疫苗系列案件调查处理工作汇报。会议要求,抓紧完成对涉案疫苗接种人群的风险评估,及时向社会公开评估结果,妥善做好后续处置,并加快完善食品药品监管体制和疫苗管理长效机制,强化事中事后监管,对危害群命健康的违法违规行为绝不姑息。

  目前,第一阶段调查处理工作基本完成。各地已立案刑事案件192起,刑拘202人,已22人。会议决定,依法依纪对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卫生计生委和山东等17个省(区、市)相关责任人予以问责,有关方面先行对357名人员等予以撤职、降级等处分。下一步还要依法违法犯罪和失职渎职行为,并提出进一步问责处理意见。

  专家组对查扣的12个品种32批次产品进行质量检验,已经完成19批次样本的检验,其中17批次样本的效力指标全部合格;一个乙肝免疫球蛋白(不属于疫苗)效力不合格;一个狂犬免疫球蛋白(不属于疫苗)效力合格,但大小蛋白分布不合格。剩余批次产品正在检验中。据专家组评估,认为接种涉案疫苗不会带来常规不良反应以外的安全性风险,未发现涉案疫苗有效性下降的情况。专家组初步判断,涉案疫苗受种者不需进行补种,如果受种者存在疑惑,可到当地预防接种单位咨询,评估认为需要补种的可在原接种单位自愿免费补种。

  国家卫计委、食品药品监管总局新闻发言人对记者表示,两部委正在会同相关部门,研究加强管理的长效机制。

  根据要求,我国将严格疫苗流通管理,将自愿接种的第二类疫苗比照国家免疫规划用的第一类疫苗,全部纳入省级公共资源交易平台集中采购,不再允许药品批发企业经营疫苗,通过借用资质和票据进行非法经营的“挂靠走票”等行为。

  两部委表示,第二类疫苗由省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组织集中采购,由县级疾控机构向疫苗生产企业采购后供应给辖区内接种单位,接种单位不得直接向疫苗生产企业购买第二类疫苗。生产企业直接向县级疾控机构配送第二类疫苗,或者委梦到钱包丢了托具备冷链储存、运输条件的企业配送,减少流通环节。

  会议要求建立疫苗从生产到使用的全程追溯制度,强化储存、运输冷链要求,增设疾控机构、接种单位在接收环节索要温度监测记录的义务。

  两部委明确,疫苗生产企业、疫苗进口单位、配送企业、县级疾控机构和接种单位要依法建立真实完整的销售、购进、储存、分发、供应记录,并做到票证一致、票货一致、票款一致。

  会议要求加大处罚及问责力度,对非法购销、未按储运疫苗等违法行为提高罚款金额,增设对责任人员的禁业处罚,并严格属地监管职责,增加地方及监管部门主要负责人引咎辞职的。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用邮售、互联网交易等方式销售疫苗,也不得以任何方式赠送疫苗。药品经营企业不得销售疫苗。

  我国将规范接种单位设置和人员资质,在农村地区实行以乡镇为单位的集中接种模式,村医不得开展第二类疫苗接种业务。

  我国还将建立完善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补偿保险机制,鼓励建立通过商业保险等形式对预防接种异常反应受种者予以补偿的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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