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节能宣传周丨绿色建筑与建筑节能政策法规解读

类别:建筑类考试 日期:2022-6-23 12:12:34 人气: 来源:

  为应对气候变化,我国提出“二氧化碳排放力争于2030年前达到峰值,努力争取2060年前实现碳中和”的庄严承诺。

  2021年7月29日通福建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2022年1月1日起施行。条例分7章,包括总则,规划、设计与建设,运营与,技术与应用,引导与激励,法律责任以及附则。

  ●第九条 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内的新建民用建筑,应当按照基本级以上绿色建筑标准建设。投资或者以投资为主的公共建筑、建筑面积大于二万平方米的公共建筑应当按照一星级以上绿色建筑标准建设。鼓励其他民用建筑按照一星级以上绿色建筑标准建设。设区的市可以结合本地实际执行更高的绿色建筑标准。

  2014年10月31日厦门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根据2019年6月28日厦门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厦门经济特区生态文明建设条例〉的决定》修正。根据2021年10月26日厦门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六次会议《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厦门经济特区生态文明建设条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第四十 新府投融资项目、安置房、保障性住房,以招拍挂、协议出让的方式新获得建设用地的民用建筑应当按照不低于一星级绿色建筑的标准进行建设。

  ●第七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四十第一款,不按照绿色建筑标准进行建设的,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不得颁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得颁发施工许可证。

  是为了加强民用建筑节能管理,降低民用建筑使用过程中的能源消耗,提高能源利用效率而制定。2008年7月23日国务院第18次常务会议通过,2008年8月1日发布,自2008年10月1日施行。

  2008年7月30日厦门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2008年9月28日福建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批准。根据2019年6月28日厦门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厦门市市政工程设施管理条例〉和〈厦门市节约能源条例〉的决定》修正,2019年9月26日福建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批准。

  施工图设计审查机构应当对施工图设计文件中的建筑节能内容进行审查。未经审查或者经审查不符合建筑节能标准的,不得出具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证明。

  ●第二十七条 新府投资或者以投资为主的公共建筑、建筑面积大于二万平方米的公共建筑应当至少利用一种可再生能源。

  新建住宅以及宾馆、医院、学校等有热水需求的公共建筑设计应当预留安装太阳能或者高效空气源热泵等热水系统的。

  太阳能热水系统、光伏发电系统等可再生能源利用设施应当与建筑主体一体化设计、施工和验收,与建筑外观、形态相协调。

  ●第二十八条 属以上民用建筑的商场、酒店、医院等建设项目,应当按照建筑节能规划要求,利用至少一种可再生能源用于热水供应、建筑照明或者其他用能系统。

  ●第四十二条第二款 有集中热水供应需求的公共建筑,具备太阳能集热条件的,应当使用太阳能集中供热系统,实现供热系统与建筑一体化。

  ●第七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二款,有集中圣洁神艾斯特莱雅热水供应需求且具备太阳能集热条件的公共建筑,未采用太阳能集中供热系统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建设单位改正,并处每平方米十元以上三十元以下的罚款。

  

关键词:建筑工程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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