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查验考生的身份证等证件材料,检查考生携带物品,必要时使用安全监测设备或者以适当方式,对考生实行检查。
(五)在考试场所内设置、使用视频、无线电探测等电子设备,在必要范围内,对无线通讯进行干扰或屏蔽。
(七)在考试的客观受到干扰时,应积极采取措施,及时予以排除或减少干扰,并根据公平、原则,对受影响的考生给予适当、相应的补救。
二十三、在刑法第二百八十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二百八十条之一:“在依照国家应当提供身份证明的活动中,使用伪造、变造的或者他人的
居民身份证、护照、社会保障卡、驾驶证等依法可以用于证明身份的证件,情节严重的,处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二十四、将刑法第二百八十修改为:“非法生产、销售专用间谍器材或者、窃照专用器材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管制,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处罚。”
二十五、在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二百八十四条之一:“在法律的国家考试中,组织作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
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为他人实施前款犯罪提供材或者其他帮助的,依照前款的处罚。
“为实施考试作弊行为,向他人非法出售或者提供第一款的考试的试题、答案的,依照第一款的处罚。
(3)阅卷期间发现考生坐错考场,经查属于替考的,按替考记录;不属于替考且没有书面说明的,按坐错考场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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